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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結束后的恢復與其它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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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時間:2014-2-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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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結束后恢復。試驗樣品從試驗箱(室)內取出后,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,直至試驗樣品達到低溫穩定,最后檢測按GJB150.1-86中3.5.7款的要求進行。
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中斷處理:當出現預想不不到的試驗中斷時,如無其它規定,一般應按GJB150.1-86中3.6條的規定方法處理。如果使用其它方法,則應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。
溫度沖擊試驗箱合格判斷,由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
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:
a.預處理條件
b.檢測的項目和要求
c.合格判據
d.試驗樣品安裝態
e.若試驗條件不按第2章時,應另行規定;
f.若恢復不安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,應另行規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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